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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09-12-24 09:43 来源: 作者: 阅读:3033 网友评论0

一、污水处理费的类型和垃圾处置费的定义

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三种是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而且该政府拨付给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根据这国现行税收政策,三种污水处理费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

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即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环节而收取的费用,但是不包括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而且处置垃圾,一定要有垃圾掩埋场,或者是污水处理场,或者是采取其他措施把垃圾处理掉。

二、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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