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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噪声污染防治问题的处理思路解析

更新时间:2022-10-08 09:35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阅读:2215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某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县政府12345热线批转:火车站东侧等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从案情看,生态环境分局需要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下简称《噪声法》的规定,依次确定噪声种类、监管部门、所在区域和处理办法等问题。
 
《噪声法》第二条规定,工地的建筑施工噪声属于噪声的一种,具体如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而且,因干扰到了周围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遭到举报,已经构成了第二条规定的噪声污染。
 
因而,建设单位可能没有如实履行如下义务: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作业,还要既按照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又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还要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要取得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否则,就要依次调查处理:一是建设单位是否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二是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三是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公告了附近居民。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作业,还要有:四是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了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是否与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联网、是否保存了原始监测记录;五是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是否按照规定取得了证明。
 
一旦违反,对于“一、二、三、四”情形,要根据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五”情形,要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由此,生态环境分局不得不弄清“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否则仍是无法处理。
 
按照监管的长期联系和方便程度,上述的“一、二、三”情形大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四、五”情形大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
 
《噪声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的“两划定一公布”,即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并向社会公布。
 
夜间,按照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至于说,无检测数据是否构成具有依据的“噪声排放”,按照第八十八条的“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而且,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即使是在公告场合,第二款也规定,“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所以,就本案看,作为负有统一监管噪声污染防治职责的生态环境分局要明确:“火车站”附近,一般不可能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但“东侧”的什么具体位置要确定,才可适用相应“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根据有无夜间的特别规定,判读是否处在“夜间”;根据已构成噪声污染的情况,依据噪声监管职责划分,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当然,生态环境分局要进一步宣传当地的“两划定”和职责分工,负有噪声监管职责的部门,包括县政府12345热线在内,都要明晰才不致处理环节拖沓。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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